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 发布日期:2017-06-27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Sport Venu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DSVA。

第二条 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是由开展体育场馆有关业务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广东省内唯一的省级体育场馆社会组织,是代表广东省参加相应国内外体育场馆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全省体育场馆工作者,推进体育场馆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咨询、培训等工作的全面开展,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服务,为建设体育强省服务,为促进广东体育事业发展服务,并使会员单位在行业协会内相互促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第四条 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接受广东省体育局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业务工作在广东省体育场馆器材设备中心的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 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住所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体育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推进全省体育场馆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咨询、培训及科学研究等有关活动,促进广东省体育场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协会活动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广东省体育场馆发展规划,做好体育场馆事业发展的服务工作;

(二)在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标准的指导下,落实广东省竞技体育、全民健身、体育教学等场馆设施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指导广东省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认定专业材料设备的行业标准,协助体育部门组织体育工艺验收和质量评定;

(四)研究广东省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思路和发展方向,维护体育场馆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场馆管理的法制建设;

(五)组织全省体育场馆单位和会员的业务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

(六)组织、参与有关国内外交往、交流活动;

(七)动员社会技术力量,开展广东省体育场馆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参与组织广东省体育场地普查工作;

(九)其它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全省各市县相关协会或组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以下场馆和组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1.全省各市县和各行业的各类体育场馆;

2.从事体育场馆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科研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和相关企业。

(三)在体育场馆工作中影响较大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除具备第七条所述资格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协会;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享受协会会员的待遇;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团体会员1000元/年;

(二)事业单位会员1000元/年;

(三)企业单位会员3000元/年;

(四)任副主席的企业单位会费为5万元/年;

(五)任副主席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会费为3万元/年;

(六)任副主席的事业单位(场馆单位)会费为2万元/年;

(七)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会费为3万元/年;

(八)个人会员免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利,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广东省体育场馆协会会员资格:

(一)拖欠会费一年以上;

(二)严重违反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并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主席、副主席、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每届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参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由秘书长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或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出设置方案,提交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会旗、会徽等标志由协会理事会审定颁发,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 4  2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